[15]这次政改朝向有关特别行政区将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普选接近了一步。
完成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和批准。[8]参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2007年11月15日发表。
改革现在法学界都在关心宪政(Constitutionalism)问题,宪政是包括理念和制度两方面的,本文专论宪政的制度方面,所以本文将自己确定的这种研究对象称之为宪制,以区别于宪政这一含义过于宽泛的名词。2.执政党实质性地决定国家的所有重大事务,但没有法律对政党内部关系的民主化、决策的公开化和财务的透明化做出规定和提供保障。依法执政已经是执政党充分认识的法治价值之一,但是,依法执政必须有法可依。无论如何,我国政党制度将来得适应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计划分配政治资源的客观情势。(五)《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3部正式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设置违宪审查制度。
即使将宪法法院设定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机关,只要它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后者负责,受后者监督,从理论上说它也是我国现行根本政治制度可以接受的模式。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从2007年7月1日到现在,差不多整整4年过去了,特别行政区制度进一步成长和成熟了。
或许,这就是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全国性制度的现实含义。[3] 梁柱:《论社会主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2004年08月31日《光明日报》。根据 全球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排名,香港仍然是全球第七大及亚洲第三大股票市场。单纯从经济上说,我们这样号称地大物博的内地,历史上就曾有过进出口贸易总额和外汇储备抵不上一个香港的时期。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以否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属性的依据站不住脚。
[5] 李学举:《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求是》2008年第3期。何以见得呢?我下此断语的依据有四点:1.确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第31条处于总纲部分,而只有很重要很基础性的国家事务才由宪法的总纲加以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有生存能力,然后它还要成长,显示出其生命力和发展前途,才能纳入基本政治制度的序列。5. 从宪法的角度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五项政治制度中的宪法地位,相对而言处于最后的位置,排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后。
人大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基本政治制度法律要素的不足,客观上可以由有足够分量的其他要素来弥补或代偿。本文试就上述观点做些论证,以就教于专家和读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这表明,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地位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基本的法律之外的法律规定的政治制度。香港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排名中,连续第二年位列榜首。
在这名为发展基建,繁荣经济的一章中,曾长官承诺2011年要推行的一系列措施,都与内地关系密切。[12]2.特别行政区主要经济及社会统计指标持续优良。
到了五十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所以,特别行政区制度在1997年7月1日后并没有立即成为我国事实上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点很可以理解。我想,可据以否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属性的依据不会很多,而且,这些依据本身很难站住脚。或许,会有人士不赞成这个结论。[15]这次政改朝向有关特别行政区将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普选接近了一步。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通过实施的,当时离港澳回归之日还很远,宪法只能为这个制度概括地预留空间,并且也确实为它概括地预留了空间。
在集资总额中,4,495 亿元由 113 家公司经首次公开招股筹集而来,较前一年飙升 81.1%。所以,就现实地位和影响而言,现在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放在仅次于人大制度的位置,是恰如其分的。
由于股票价格上扬及集资活动畅旺, 股票市场总市值在2010年年底较一年前强劲增长 17.9%至 21.1 万亿元。※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在展开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做五点说明:(1)政治与法律有联系也有区别,但无论如何,它们不会完全相同或对等。[7]同时,以一国两制为核心内容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2010年第三季季末,香港的国际投资头寸净值达53,740亿元(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14%)。但是,为消除人们心中可能的疑问,这里不妨预先做些解释。
[3]近些年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有增加新要素的趋势。[10]这些数字都远高于2007年的相应数字。
四、结论: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长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一国往往有多项政治制度,不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不免随本国基本情况的变化而消长。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某种政治制度是否属于基本政治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取决于它是否完整地具备三项要素:1.是否有明确的宪法地位,即宪法是否确认了它;2.宪法是否赋予了有关政治制度的相关组织机构以国家机关的地位和职权;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否为其运作制定了配套的法律。
1上述五项政治制度中法律地位最高的是人大制度。仅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宪法地位看,它就胜出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筹,因为,正如后文将要论及的,宪法只是默示而不是明示地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默示而不是明确地授予了这些政权机构以职权。
[8]股票市场2010年全年在主板及创业板市场的新上市及上市后集资总额激增33.7%至 8,587 亿元的历史新高。[1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数据不太全,但以下数据还是能够让读者窥其经济状况之一斑:2011年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总收入(不包括自治机构收支)为 80.7亿元澳门币,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长 61.3%;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总开支为17.2亿元澳门币,相比上年同期增加225.3%;公共总收入上升主要是博彩毛收入上升,带动 批给赌博专营权之直接税 及 其他经常收入 分别上升 62.3% 及 68.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直接回应和落实了宪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与2009年相比,2010年香港的情况是:本地生产总值的实质增幅是6.8%,官方预计2011年全年的本地生产总值也会有4-5%的升幅;货物出口全年实质增长17.3%;私人消费开支亦受惠于就业市场改善和收入上升,有5.8%的显著增幅;整体投资有8.1%的强劲增长。
[2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3、219、267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行政区制度渐趋成熟,今日它已不仅在宪法、法律上是基本政治制度,在事实上也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3.可以认为,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及其职权,也是宪法以默示方式确认或授予的。今天,即使是香港、澳门原来的宗主国英国和葡萄牙,从总体上看也没有否认香港、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成功实践。
可以说,宪法第31条和宪法第62条的有关条款默示了特别行政区应设立政权机构和行使相应的职权。从宪法、法律的角度看,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备结构性要素。